吴丽微律师亲办案例
无商品房预售证,退房怎么办?
来源:吴丽微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30
浏览量:121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623民初2416号

原告: XXX,女,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x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丽微,北京市 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XX,北京市 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涞水县xx镇。

法定代表人:庞XX,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XX,系该公司法务人员。

原告 XXX与被告河北 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 XXX以及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丽微、 XX、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 X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预定合同》(合同编号:xx)无效;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购房款人民币xxx元及利息(其中5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自xx年8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xx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自2015年8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xx年x月x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预定合同》(合同编号:xx),上述合同中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 Xx项目第 XX幢X单元XX房屋一套,建筑面积为XX平方米,交付时间为XX年12月31日。与此同时,原告与被告在合同中约定了付款时间、付款方式、违约责任、交付时间、争议解决办法等合同主要条款。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分批次共向被告支付认购金、购房款共计XX万元。XX年X月,原告自政府相关部门获知,被告就其出售的 Xx项目第 XX幢X单元X房屋至今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告认为,被告故意隐瞒涉案房屋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致使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被告应当返还原告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并赔偿相应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遂起诉至法院。

被告河北 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因政府行为诸多因素,争议房屋目前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但是双方签订的是商品房预定合同,系预约合同,不属于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既然不属于真正的房屋买卖就不受争议房屋有无预售许可证的影响,因此原告要求确认预定合同无效返还合同款及支付利息均不成立,请法院驳回其诉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被告未提供证据。

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被告质证,本院认定如下:

......

本院认为.......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XX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 XXX与被告河北 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XX年X月X日签订的《商品房XX合同》(合同编号: XX)无效;

二、判令被告河北 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 XXX返还购房款XX元并赔偿该款的利息损失(其中XX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XX年X月X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的利息;XX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XX年X月X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 XXX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00元,由原告负担43元,由被告负担46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谷立娜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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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丽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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