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文书编号:(2019)冀0623民初77号 审理法院:涞水县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冯某于2013年4月,与河北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总价款37.5万元,建筑面积65.62平米,双方约定应于2016年12月交房。但直至2019年底,河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仍未交房。据冯某了解,案涉房屋已经建好,但是因建在山顶,且配套设施根本不完善,无法居住使用,故委托人想退房。
案件难点:
一、合同中未约定解除权。即便行使法定解除权,已经超过解除
权的行使期限。
二、违约金约定较少,难以实现委托人冯某的诉求。且委托人冯
某的诉求很明确,就是不想要房。
案件结果:
吴律师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并结合案件调查,在合同无效、解除以及撤销权等方向选择上,确定了较为稳妥的诉讼方向,后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吴律师通过大量证据的举证,在诉讼中占据了有利地位。后在诉讼过程中,吴律师通过与委托人、法官沟通,促成了本案调解。
感悟:
诉讼方向固然重要,考察的是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水平。但再好的诉讼方向都不能改变一个事实,就是胜诉的同时,也会给委托人增加诉累,因为无论我们胜诉还是对方胜诉,都会涉及二审,委托人将陷入无休止的诉讼中,诉讼成本很高。
本案中,吴律师在诉讼中促成调解,使本案以调解彻底解决纠纷,委托人也顺利拿到全部房款和相关损失赔偿。所以,胜诉不是解决纠纷的唯一途径,调解才是化解纠纷的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