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文书编号:(2020)京0106民初7788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某小区业主以业主大会程序违法为由,要求撤销业主大会作出的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的决议,同时要求撤销选聘新物业公司的决议。
案件办理过程:
收到应诉通知后,业主委员会委托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吴丽微律师代理该案。吴律师从召开前的通知、召开流程、召开后的公示等程序入手,并向街道调取了相关材料,搜集了每一个程序过程中的相关证据,并按法律要求的形式呈现给法官。
案件审理结果:
法院认定了被告提出的业主大会程序合法的证据,最终驳回了业主的撤销权请求。
个人感悟:
业主撤销权法律关系看似简单,但作为业主一方,应当负有业主大会决议违法的初步证据,而业主委员会一方在业主承担基本举证责任后,应当承担业主大会决议合法的全部举证责任,每一个流程如果有闪失,即可能业主大会决议被撤销。
在这里,吴丽微律师提示业主,业主大会召开必须严格按照《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以及《民法典》物权编等法律规定,严格召开程序,否则可能被撤销。